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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拓展公共数据提供主体范围

时间:2022-03-25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5日讯 3月25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会上介绍了《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立法过程的有关情况。

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近年来,山东省积极谋划布局,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数据开放已成为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开放领域需进一步拓展、制度保障需进一步完善等。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公共数据开放法律法规,浙江、广东、上海等省(市)已完成了公共数据的地方立法。为促进和规范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活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提高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的法治化水平。

省大数据局成立工作专班,起草了《办法》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会同省大数据局多次集中修改,并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实地调研。先后到济南、青岛等地,深入企业、机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详细了解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及存在问题;二是充分论证咨询。先后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听取立法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与浙江省大数据局、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和复旦大学等进行交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邀请省政协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书面征求了各市大数据局、司法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在省司法厅和省大数据局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70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于2022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1日以第344号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共数据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范围,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内容更加全面,突出了山东特色。

(二)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流程、优先开放范围、开放分类、清单编制、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关于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同时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冯诗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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