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4月20日讯 (首席记者 丛黎)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仍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且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事,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254元。
信网拨通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并非企业负责人,但对此处罚有所了解,据他所知,该处罚已经处理完毕,且对方告诉记者,该企业停止经营至今已有一年多,由于企业本身情况复杂,具体事情自己并不是十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