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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贪小便宜买查封车 开了不到一年搭进去两万

时间:2022-07-03

68000元就能买辆宝马车,孙先生一直认为自己捡到了“大便宜”,不顾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就签下了合同、开走了车。可不到一年后,法院找上了门,依法将宝马车扣押开走。孙先生认为自己被卖家坑了,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审理,孙先生与卖家张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双方均违反了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变卖的法律规定,各自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买家孙先生要承担车辆使用或折旧费20000元。

2020年7月,家住平度的孙先生看中了一辆二手宝马汽车,68000元的低价是让孙先生心动的重要原因。不过在买车前,卖家张先生也坦言这辆车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但能够保证车是合法买来的,并不是盗抢或者租赁的。认为自己捡到“大便宜”的孙先生提车心切,在签了合同、交了购车款后就把宝马车开回了家。

然而,短短11个月后,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就找到了孙先生,并将这辆早已被依法扣押的宝马车开走了。

花六万多元买的车开了不到一年就没了,捡便宜变成了吃亏,这下子孙先生可不干了,紧接着就把卖家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购车款。

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法院也据此认定孙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为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也应予返还。但因为宝马车已经被法院扣押开走,车辆无法返还,就只能返还购车款。但考虑到孙先生买车后已经开了一段时间,车辆的折旧费应该由其承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卖家张先生返还孙先生购车款48000元。

卖家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认为,自己在卖车前就已经说明了车况,孙先生也明知宝马车已被查封,所以应该由孙先生承担车辆被扣押开走的风险。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张先生的买卖合同是因交易标的禁止买卖而被确认无效,双方在这一事件中均存在过错。其中,张先生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卖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孙先生“明知故买”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000元的车辆使用或折旧费用得到了双方的认可,除此之外的购车款张先生是返还给孙先生的。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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