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城第一次给王女士抓的中药明细,与医生开具的药方相比,无黄芩,多加了苦参。(来源:受访者)
信网8月6日讯(记者 顾青青)2021年,信网报道王女士在青岛医保城黑龙江中路第六分公司店拿着药方抓了三次中药,喝了一个多月,结果发现工作人员全给抓错一事(详见:《连续给患者抓错三次药?医保城承认失误被立案调查》)。目前距离事发已过去近9个月,信网了解到,医保城该门店已被城阳区夏庄市场监管所给予警告处罚,药费却一直没有被退还。王女士称,事发后不久她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很担心此前服用的抓错中药对胎儿是否有害。
吃了一个多月的中药发现药全抓错了
2021年10月,因身患银屑病,王女士在济南的山东省中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药方。回到青岛后,王女士拿着药方来到青岛医保城黑龙江中路第六分公司店抓了三次中药。因服用后一直腹泻,王女士只能拿着药方第四次来到这家医保城开药。她是护士,对于中药价格浮动变化比较清楚,一个月内接连三次中药价格不一致,不符合常理。为此,她让店方调取了前三次的抓药记录查看,这时才发现医保城的工作人员给她三次抓的药都抓错了。
11月底在与医保城协商时,王女士发现已怀有身孕,“也就是孕期,我也吃了这些抓错的中药。”
目前距离事发已9个月,产检一切都正常,是否会对胎儿体质及其他影响还未可知。医保城一直没有跟她再联系,就连抓错的药费都没退。
王女士表示,目前她希望医保城有关负责人能够出面回应此事。“把药费约1200元,及因腹泻多次往返济南的交通费800元等费用进行赔付。”否则,她将起诉。
医保城第二次给王女士抓的中药明细,与医生开具的药方相比,无黄芩,多加苦参,且甘草剂量应为6g。(来源:受访者)
医保城被立案调查给予警告处罚
信网注意到,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规定,无执业药师不能开药店,而且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销售处方药。青岛城阳区夏庄市场监管所曾对此事立案调查。8月1日,执法人员表示,“青岛医保城黑龙江中路第六分公司店确实在为王女士录入处方时,存在录入错误,且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该药方,导致给其抓错药。但因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未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已停止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此条规定,我们已对青岛医保城黑龙江中路第六分公司店立案调查并给予警告处罚。”青岛城阳区夏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表示。
8月1日,信网多次联系青岛医保城黑龙江中路第六分公司店长,但均被挂断。随后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医保城城阳区总监孙某,得知采访意图后,她表示自己并不是医保城工作人员,随后挂断了电话。但蹊跷的是,王女士称上周孙某还就协商方案与其电话沟通。
王女士表示,目前她将向夏庄市场监管所对医保城的警告处罚申请公开,搜集相关证据起诉。
医保城第三次给王女士抓的中药明细,与医生开具的药方相比,药里无牡丹皮。(来源:受访者)
律师:药房抓错药行为或构成欺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玉鹏律师表示,消费者拿着药方在医保城购买中药,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消费者支付药费后,医保城应当按约定向消费者交付药品。医保城若向消费者交付的药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则存在违约行为。“从本案情形来看,药房工作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消费者则应当承担未核对的部分过错。”
此外,高律师表示,药店员工抓错药,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瑕疵,如果侵犯了顾客的生命健康权,给顾客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药店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药房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患者因错误服药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应予以承担。但是该承担的费用,还应按照医保城对于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后所得数额为医保城应当承担的实际给付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