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东新闻

以案说法:声称面包有虫要赔偿 因缺少证据未被支持

时间:2022-09-15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市民遇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时,也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时缺乏证据支持,相应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李女士声称,自己花13元购买了法兰索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袋面包,打开食用时,发现面包表面有一只虫子,她马上联系到法兰索亚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收到法兰索亚公司退还的退款,其中包括购买面包的13元和十倍赔偿金130元共计143元。但是,李女士要求赔偿1000元,双方因协商未果走上了法庭,最终李女士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购买面包后称发现虫子

李女士在永旺东部购物中心附近上班,因没有吃午饭,便来到永旺东部购物中心,在法兰索亚公司所经营的面包店花13元买了一袋面包垫垫肚子。“但是在打开包装后,却发现袋内的面包上有一只虫子,胃口一下子没有了。”李女士称。

李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法兰索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面包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并要求处理。随后,法兰索亚表示非常抱歉,通过微信转给了李女士143元,其中包括购买面包的13元和十倍赔偿金130元。但是,李女士坚持要求法兰索亚公司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把法兰索亚公司告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根据“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法兰索亚公司没有证明销售前面包上没有虫子,所以应当认定这个面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已经尽其所能进行充分证明了,正如购买此类商品的其他消费者一样,除了商品,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提供。一审法院判决,法兰索亚公司再行支付870元的赔偿金。

法兰索亚向中院提起上诉

法兰索亚公司表示很冤,面包外包装是透明的,正常消费者在购买时都会对商品挑选,因此在购买前面包不可能有虫子,况且李女士已经把面包丢掉了,无法判断是虫子还是黑点。即使是虫子,顾客也没有办法证明虫子是在购买时就在面包上,并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话,需要李女士证明自己因虫子受到了损害和法兰索亚公司知道自己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进行销售,这些李女士都是没有证明的。于是,法兰索亚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当法院问及李女士当时离面包店不远,发现虫子为什么没有先找线下门店,而是直接电话联系了法兰索亚公司,李女士则称应该找了,并没有给予肯定的答复,但门店否认了李女士的说法。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女士的主张完全是单方面陈述,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时李女士就在附近,食用时发现虫子后,不携带面包找线下门店当面索赔,却电话联系法兰索亚公司,没有给对方针对面包上的虫子进行解释与对质的机会,并将丢掉了面包,对法兰索亚公司是不公平的。法兰索亚公司在未见到面包就给予李女士11倍价款的赔偿的情况下,李女士仍不依不饶要求1000元的赔偿,即使其李女士单方陈述的过程属实,也构成权利滥用。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称发现问题保存好证据

针对此类问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玉鹏律师告诉信网,消费者在如发现这样的问题,要尽量保留实物,还要注意以照片、视频等形式保留原始证据,如果有就医记录,要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票据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具体的维权路径,首先是联系销售者进行协商和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就造成的损失向生产者追偿,也可以直接联系生产者协商赔偿。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害赔偿金的三倍,且最低为一千元。若是协商不成的话,建议向消费者保护协会12315投诉,按照规定进行理赔。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高律师着重提醒道,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以合法合理为限度,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等,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 上一篇:三人捡拾768枚海鸥蛋价值10余万 被判刑还要交赔偿金
  • 下一篇:打着手办名义销售成人用品 是放错类别还是逃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