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道德要求。对韩女士来说,年幼时她因母亲再婚有了韩先生这位继父,成年后因母亲与继父感情不和分居,便没有继续补贴继父的生活。就是这一举动引起了继父的不满,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关乎亲情的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韩女士每月支付继父韩先生500元赡养费。
2002年,韩女士的母亲与韩先生登记结婚,韩女士也跟着继父改了姓。由于当时家庭经济困难,韩女士没读完初中就外出打工,每个月都挣钱补贴家用。可重组家庭的日子不好过,几年后韩女士的母亲与韩先生因感情不和打起了离婚官司,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同意双方离婚,但韩女士的母亲与韩先生也没有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
既然长辈决定分开,韩女士也不好过多干涉。但没过多久,韩女士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继父韩先生为索要赡养费将她告上了法庭。韩先生认为,即便自己与韩女士没有血缘关系,但双方从法律上来说是父女关系,韩女士对自己有赡养义务,要求韩女士每月支付自己2000元赡养费。
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韩女士的母亲和韩先生结婚时,韩女士年龄尚小,韩先生与和韩女士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成年后的韩女士对韩先生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考虑到韩先生的实际生活所需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韩女士每个月支付韩先生赡养费500元。
但韩女士却表示自己无力承担韩先生的赡养费,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方面,韩女士的工作并不稳定,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她还需要承担离婚后抚养女儿、照顾亲生父母、还房贷等诸多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的一致,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基于这种考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韩女士的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