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判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但合同是否有效要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2021年3月,青岛仁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达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了周先生,不料周先生干了几个月后又突然撤出,打的仁信达公司措手不及。事后,仁信达公司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但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都认为,这份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包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仁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因此被驳回。
承包工程后又私自分包 谁料接手人又撂挑子
2020年12月,仁信达公司和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壹號府东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仁信达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安兴壹號府东区的智能化工程。
然而,在2021年3月,仁信达公司在未经过安兴置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这一工程交给了周先生实施。仁信达公司与周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及期限都以仁信达公司和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可让仁信达公司没想到的是,新接手的周先生干了不到半年就撂挑子了——因为感觉利润不足,周先生没干完活儿就退出了项目,这就让仁信达公司不得不临时找人,以确保在合同期内完工。可折腾了这么一遭,仁信达公司没赚到便宜,还蒙受了不小的损失。处理完了项目上的业务,仁信达公司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先生赔偿公司10000元经济损失。
仁信达公司违法分包在前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周先生违背了合同约定,没有完成项目施工,但莱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仁信达公司违法分包在前,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仁信达公司作为承包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了工程项目后,又自行与他人签订了内部的承包合同,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莱西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仁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履行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仁信达公司上诉被驳回
但仁信达公司认为,分包给周先生的项目只是智能化电气化工程,并非建筑主体工程,而莱西市人民法院却将智能化工程施工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混淆,以至于适用法律条款不当。除此,仁信达公司声称,公司与周先生签订的是内部施工班组协议,周先生因利润不足擅自停工,已经严重违背公平信用原则。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仁信达公司的上诉,针对仁信达公司声场的只是与周先生签订了施工班组协议,法院也询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仁信达公司表示公司并未与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是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周先生和仁信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仁信达公司和周先生签订的合同,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实际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该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认定无效的。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仁信达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