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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程竣工验收 剩余货款中建中新建设未结账

时间:2022-12-01

工程竣工验收后,剩余货款迟迟不到账,北京北方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兴”)便将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设”)告上了法庭。2020年9月,北方华兴为中新建设承建的一个工程提供基层材料,双方签约了《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结算方式约定“项目整体施工完成后付至供应总值的85%,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后付至供应总值的100%”。信网了解到,2021年10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可直到2022年2月,北方华兴也没收到剩余货款。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新建设被判限期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工程竣工后剩余款项未收到 供料方起诉用料方索要货款

2020年9月4日,北方华兴与中新建设签订了一份《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北方华兴要为中新建设承建的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岛创新发展基地一期项目(PPP)—国际交流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提供基层材料。签订后约一个多月,北方华兴开始为工程提供建筑材料,一直到2021年8月31日供货结束,合同约定价款为398余万元,最终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每月的16日至20日对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所供货物进行数量、单价、金额的确认。中新建设在本月的25日前要支付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月度材料供应总值的70%,项目整体施工完成后付至供应总值的85%,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后付至供应总值的100%。另外,北方华兴要按照中新建设要求的时间,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中新建设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否则中新建设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

2021年10月,该项目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项目整体施工完成后付至供应总值的85%,根据北方华兴出具的《送货单》,应该支付的货款总额为1747261.8元,也就是说中新建设应于当年10月29日前向北方华兴支付货款148万余元。据了解,中新建设此前已支付了80万元,北方华兴曾向对方催要剩余货款,然而对方拒付,无奈下便将中新建设告上了法庭。

中新建设辩称部分款项还未达到付款节点  原因是合同为分期付款

但面对北方华兴的起诉,中新建设则认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只有与业主办理了竣工结算后,才需要付至供应总值的100%,而当时并未达到付款节点,所以请求驳回北方华兴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曾指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的合同应该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北方华兴先开发票,中新建设后进行付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先后顺序,因此中新建设应该支付的到期货款金额还得结合付款节点及原告开具发票情况确定。

中新建设欠款事实清楚 法院判其限期支付剩余货款

那项目的货款到底有没有达到全部支付的条件?由于双方都没提交证据证明项目整体施工完成的具体时间,法院方就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合同约定的85%的付款节点。据介绍,北方华兴在这个项目里共向中新建设提供了174万余元的各类建材,截至2021年6月30日,其共向中新建设开具了一张116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新建设支付了80万元的货款,也就是说开过发票但还没有支付的款项有36万余元。此外,截至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北方华兴未向对方开具剩余57万余元的发票,中新建设也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

由于北方华兴有57万余元没有向中新建设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北方中兴只有先向中新建设交付上述金额的发票,中新建设才应向其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

综上,在2022年8月份,法院判决中新建设欠北方华兴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中新建设应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中新建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北方华兴货款人民币368161.83元;并承担以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另外,中新建设自收到北方华兴开具的57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要在十日内给北方华兴货款57万余元。若中新建设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733元,由中新建设负担。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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