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1日讯 11月30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案件,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李沧区沂蒙山鲜羊肉经营部(经营者:赵夕英)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李沧区沂蒙山鲜羊肉经营部所经营销售的生羊肉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生羊肉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抽检批次的生羊肉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3. 罚款5000元整。
刘元之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刘元之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抽检批次的生姜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 罚款5000元整。
李沧区红盛老味道餐馆(经营者:王娟)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红盛老味道餐馆(经营者:王娟)生产经营的无汞大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李沧区红盛老味道餐馆(经营者:王娟)生产经营的无汞大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其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6袋(含开封一袋);2没收违法所得187.3元;3.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