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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逾期三年没办房产证 港中旅被判赔14万多

时间:2022-12-08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即便购房者在房屋交接后拥有了房屋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这也意味着购房者将会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交了钱买了房子,所有权不是自己的,房产证也办不了,这搁谁都不乐意。为此,青岛市民孙先生一纸诉状将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公司)告上法庭。

购房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在合同内容中都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青岛市民孙先生与开发商港中旅公司也不例外。据市民孙先生表示,他于2013年4月27日,与港中旅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即墨市鹤山东路7号的一处房屋。2014年8月18日,该房屋顺利交付。孙先生称,按照他与港中旅公司的购房合同约定,自房屋交付使用18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5月12日前港中旅公司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但直至2018年3月8日港中旅公司才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

逾期了近3年,孙先生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履行,导致他延期办理房产证,港中旅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为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万违约金。

面对孙先生的起诉,开发商港中旅公司却认为是业主没要求办证,而且逾期办证也没造成其损失,拒绝赔偿。在法庭上,港中旅公司一方面提出孙先生提出诉讼时间超时。另一方面则提出,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系政府节能验收审批迟延导致办理竣工备案证迟延所致,并表示即便公司没有按期办理房产证,孙先生购置的房屋总体价值按市场行情是增值状态,没有给孙先生造成实际损失。

就购房来说,只有办理了房产证后,才能真正意义上说对此房拥有了所有权。青岛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购房者孙先生与港中旅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购房者孙先生于2014年8月18日接收房屋,开发商港中旅公司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5月12日前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但港中旅公司直至于2018年6月8日才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1123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港中旅公司向孙先生支付违约金144495元。(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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