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8日讯(见习记者 王馨蕊)每到岁末年终,都有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以避免“过期作废”。那么,年休假是不是“过期作废”?年休假没休该怎么办?能补钱吗?
除了上面的问题,相信还有很多职场小伙伴,有不少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今天一并给大家解惑答疑!
问题一: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问题二:年休假的享受天数如何确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休假期限具体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题三:刚到新的单位,年休假如何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问题四:年休假不休是“年底自动清零”吗?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问题五:不休或少休年休假,会有“补偿”么?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题六: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如若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