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12日讯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批),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一、菏泽市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鲁加油站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2年8月3日,菏泽市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鄄城县中鲁加油站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1台、罚没18.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鄄城县中鲁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销售0#柴油的燃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有疑似改动迹象。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销售利润,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增加遥控装置,导致加油机出油量比正常出油量减少。当事人使用涉案加油机销售0#柴油31443.7升,违法所得共计18.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的加油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加油站等民生计量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建立良好油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用上“足量油”。
二、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某等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案
2022年7月21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崔某、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0#国六车用柴油2280升、没收违法所得2019.78元、罚款14.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接公安机关移交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一辆正在销售0#国六车用柴油流动加油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车油罐内待售的柴油抽样检查,并委托东营市工业产品与计量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该柴油多环芳烃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崔某、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该车辆为崔某、郭某共同出资购买。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购进0#国六车用柴油6.9吨,涉案货值金额5.6万元。当事人已销售5714.5升,零售加油车内剩余2280升,违法所得2019.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成品油是危险化学品,其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车用柴油直接影响机械使用寿命,影响环境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三、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鑫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9月1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鑫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电梯、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确认该小区41台电梯由当事人管理使用,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办理41台电梯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1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办理41台电梯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电梯关系群众正常生活,本案涉案电梯较多,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涉案电梯监控,快速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同时督促当事人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的办理及定期检验,保障群众用梯安全。
四、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案
2022年2月14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的1名主管人员及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5万元,合计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检验仪器损坏,工作人员用涂液法代替气密性检测仪对充满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进行气密性检测。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近期CNG气瓶水压试验电子数据和LNG气瓶静态蒸发率测试电子数据,送省气瓶管理平台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上传平台的数据多于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检验数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检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阅检验报告,查清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适用范围广、数量多,作为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严格执行气瓶检验相关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的有效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检验标准开展检验,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诚信服务。
五、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8月11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7万元,罚款10.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观专利失效后,仍继续标注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经查,当事人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当事人未改变包装瓶外观,继续将专利号标注于新生产的包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效性。专利所有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应当及时缴纳年费,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在专利失效后,即便是自己曾申报的专利,继续使用仍属于假冒专利,要受到法律处罚。
六、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即墨区润莹服饰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2年9月2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即墨区润莹服饰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200件、罚款10.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对润莹服饰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待售的服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7.1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当事人待售服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被侵权服装商标涉及多个知名品牌,对商标持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查处服装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七、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云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9月30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云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水泥300吨、罚款1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省级监督抽检发现高密市云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标称商标:敦鼎,生产日期/批号:2022-06-21/C070,规格型号P.0 42.5,样品等级:合格品。以下简称案涉水泥)氯离子不符合GB 175-200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生产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水泥对消费者的安全及财产造成隐患,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水泥不合格,高密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行政执法,让企业正视问题,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对其他水泥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八、烟台市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蟹黄粉丝案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蟹黄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7.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对招远市彩霞粉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蟹黄粉丝”产品配料为绿豆、水,而品名为“蟹黄粉丝”,产品没有与蟹黄有关成分,涉嫌标签虚假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一张“身份证”,是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综合判断食品品质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九、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于佳蕾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于佳蕾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万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接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于佳蕾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减肥胶囊检测出非法添加物西布曲明,货值金额共计1.21万元。当事人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的规定,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案线索已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西布曲明自2010年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查处食品非法添加,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守护百姓饮食安全。
十、济宁市鱼台县市场监管局对鱼台县洪湖鱼锅饼店吊销许可证和从业人员限制从业处罚案
2022年10月,鱼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鱼台县洪湖鱼锅饼店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秦黎明作出自吊销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从业人员秦存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鱼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存在用大烟壳(罂粟壳)加工牛肉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犯罪,鱼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鱼台县公安局。2022年6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从业人员秦存义有期徒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济宁市鱼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引起慢性中毒,也容易使人成瘾。违法犯罪分子为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制售非法添加罂粟壳的食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