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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区设施损坏致业主车辆受损 青岛绿城物业被判赔偿

时间:2023-01-09

2020年,宋先生的车从小区地下停车场驶出时,车辆底盘被划伤,致车辆损坏。为讨要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的费用,宋先生将小区物业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确保其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安全便捷,以防发生危险、造成事故、产生损失,判决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2432元。

车主车辆被小区公共设施损坏

2020年7月,宋先生开车从绿城蓝岸小区北区西地下停车场驶出,过停车杆时,车辆底盘被地面松动、翘起的雨水篦子和未拆除的减速带螺钉划伤,致车身下护板(左、右)、排气管中段、底盘横梁支架损坏,发动机持续故障报警。

经青岛星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宋先生的车辆车身下护板(左、右)、排气管中段、底盘横梁支架维修费报价定损为12432元,而车辆发动机持续故障报警无法维修。随后宋先生将车辆送至李沧区众驰达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并支出车辆维修费12432元。

宋先生称,因车辆发动机持续故障报警无法维修,导致其车辆贬值,不得已在2021年5月2日将该车出售。经青岛泰和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评估,宋先生车辆底盘受损、发动机故障报警致车辆价值贬损,最终宋先生的车以低于市场价10万元的价格被收购。

宋先生认为,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置业公司)系小区开发商、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系小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公共设施承担合理设计、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保证公共设施状态良好,“开发商和物业未尽相应义务,应承担我车辆相应损失。”为此,宋先生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车辆维修费12432元、车辆贬值损失100000元,合计112432元。

车主车辆受损 开发商物业都不认

在法庭上,宋先生提供了车辆受损照片、停车场出入口现状照片、车辆损伤的定损单、维修费收据、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

而绿城置业公司认为,小区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在交付后,其公司仅承担质量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并不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各项质量保修期限均已届满,其公司不存在过错,亦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物业公司也对宋先生的索赔并不认可,表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担责

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车主宋先生主张小区停车场设计不合理,但未举证证明,因此小区开发商绿城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表示,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确保其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安全便捷,以防发生危险、造成事故、产生损失。法院通过车主宋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认定事故发生系因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未尽上述安保义务导致。因此,判决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承担宋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12432元。

而对于宋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审法院表示,车辆基本价值就是代步、方便出行,在使用过程中必然导致车辆贬值,车主宋先生受损车辆经维修后继续使用数月,其价值已经得到恢复,虽然宋先生主张事故发生后车辆发动机持续故障报警,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赔偿车主宋先生车辆维修费12432元。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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