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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部分原料未标注在配料表中 青岛于膳坊食品被罚款

时间:2023-01-09

 (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的相关信息。来源:企查查)

 (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的相关信息。来源:企查查)

信网1月9日讯(记者 王晨瑜)近日,信网获悉,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于膳坊老式火腿”存在配料表标注成分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的情况。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于膳坊老式火腿”50根,同时罚款4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2年5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的原料库内发现了氨酰胺转氨酶、乳酸链球菌素、山楂核烟熏香味料Ⅱ-普通和诱惑红等食品添加剂。另外在成品库内还有名称为“于膳坊老式火腿”的产品共50根,产品配料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分别为卡拉胶、食用香精、三聚磷酸钠等共十种。

随及,工作人员便要求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人员提供了这款产品的《生产过程操作记录》即投料表,而该投料表的食品添加剂却包含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多达十几种。因此,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认为这种未把配料标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了解事情的原因及产品情况,信网通过企查查中的电话,联系到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作为生产厂家,不是故意这样做的,是公司在换配方的时候,产品配料表没有及时更换造成的。”青岛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之前的标签都已经不再使用,现在公司已经整改了。

随后,信网联系了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这家公司生产的‘于膳坊老式火腿’产品中,配料里有几种原料没有标出,而按国家规定,产品里实际用的原料都要标注清楚。

法规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12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于膳坊老式火腿”50根,同时罚款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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