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承包了一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却拿不到55万余元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人胡先生将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建工集团”)及其股东青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集团”)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并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经过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胡先生的主张获得了法律支持。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结束到期拿不到工程款
2018年10月,劳务分包人胡先生与施工承包人青城建工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青城建工集团将其承包的齐鲁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2#、4#、6#厂房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承包给胡先生进行施工。“我们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及劳务定价,工程款支付为分阶段付款。”胡先生说,双方约定当标段工程全部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
“我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了项目施工,2019年9月25日我们双方进行了结算,青城建工集团应支付工程款55万余元,然而对方却迟迟不支付,我认为按法律规定,青城集团作为这家公司唯一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胡先生表示。
青城建工集团否认签署合同及结算 股东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
信网了解到,青岛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于2019年7月变更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青城集团有限公司。
面对胡先生的起诉,青城建工集团却称双方从未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也没有办理过结算。青城建工集团认为,合同上加盖了“青岛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鲁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部专用章”,加盖的专用章内含“本章用于签署经济合同无效”字样。
此外,青城集团作为青城建工集团的法人独资股东,认为青城建工集团的财产独立于青城集团,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可结算工程量 青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那胡先生与青城建工集团签署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对于未支付的工程款又该由哪家公司承担?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调查,合同中青城建工集团加盖的专用章内含“本章用于签署经济合同无效”字样,其盖章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这种行为并不能否定合同的真实性,因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法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人也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且此次分包的是厂房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即便有关规定弱化施工企业劳务资质,但胡先生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最后认为胡先生与青城建工集团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青城建工集团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行为,应当视为该公司已对胡先生施工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验收合格,青城建工集团应当支付胡先生工程款55万余元。
2022年6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判决青城建工集团支付胡先生工程款55万余元及利息,青城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