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3日讯 2月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期),在2022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成德经营的生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96号。其供货商相关线索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莹莹家家福超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9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共生产的崂口包装饮用水100 桶,已经被当事人销售完毕。因已销,未能召回产品。青岛甘凌泉饮料研发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青岛甘凌泉饮料研发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崂市监王所处罚[2022]183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甘凌泉饮料研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李沧区乐乐华生活超市经营的豆沙老婆饼(糕点)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81号。其供应商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即墨区汇纳鲜百货超市经营的爆浆夹心饼干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91号。其供应商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市北区胜平桶装水站经营的怡圣泉包装饮用水(崂山生产已完毕)、崂百瑶池包装饮用水(崂山生产已完毕)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市北区胜平桶装水站经营的怡圣泉包装饮用水、崂百瑶池包装饮用水不合格。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101号。其生产企业违法线索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调查处置。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青岛泽丰润饮品有限公司),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8月27日生产崂百瑶池包装饮用水40桶,于2022年8月29日生产怡圣泉包装饮用水30桶。因已零售或处理,未能召回产品。青岛登瀛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青岛泽丰润饮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崂市监沙所处罚〔2022〕219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泽丰润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即墨区浩浩鲜丰园水果超市销售的明红苹果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监不罚〔2022〕04080号。其供应商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七、崂山区真诚宜家桃源便利店经营的食品盐渍香椿芽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向崂山区真诚宜家桃源便利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该食品生产商莒县绿宝香椿食品有限公司于9月28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2年10月18日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已责令企业现场张贴抽检不合格通知书,并进行召回。因已出售,本批次未能召回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被抽检盐渍香椿芽是2022年8月2日从青岛市市北区盛茂食品经营批发部进的货,共进货40袋。除抽检样品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销售记录,无法召回。崂山区真诚宜家桃源便利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崂山区真诚宜家桃源便利店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崂市监石所不处字〔2022〕213号。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崂山区真诚宜家桃源便利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