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13日讯(记者 王馨蕊)小王是一名大三学生,寒假期间在一家快餐店打工想挣点零花钱,开学前夕,原本约定好的工作时间已经结束,但老板承诺的“工资”却一直迟迟没有到账。多次催促无果后,小王有点慌了神,他该如何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呢?青岛市人社局给出案例解析。
要帮助小王维权,首先得确定小王和快餐店之间的关系。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寒假勤工俭学打工的小王与快餐店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小王与快餐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当双方之间协商工作内容以及薪资时,就通过口头约定订立了劳务合同。因此,小王可以选择和老板进行协商,或者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餐店支付报酬。
现在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假暑假等假期勤工俭学,自己通过打工增加社会实践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以补贴学费,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学生们打工遇到不良企业,不按照约定发放打工报酬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青岛市人社局在此提醒,大学生在兼职前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和鉴别力,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若实在没有条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应该提前准备好被“欠薪”时维权所需要的证据,比如能证明在该单位兼职的事实的证据,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时间方式的证据等。一旦兼职报酬被拖欠,学生们也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是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权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兼职大学生应该在雇主拒绝支付薪酬三年内进行维权,否则诉讼时效超过会导致维权不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