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先干活,甲方后付钱,这是大多工程项目的执行流程,但这也往往潜藏着工程尾款难要的危机。2021年,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公司)因336万余元的工程尾款被拖欠4年,将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工程不属于市政府采购范围内,因此并不需政府审计,判决欠款的青岛旅游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支付利息。
工程已完工4年 工程尾款索要难
2018年,青岛旅游公司与北京京仪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1300万的《采购、安装合同》。双方约定,该总价款为青岛旅游公司在本合同项下须向京仪公司支付的最高控制价格,最终结算价格在最高控制价格内以最终的政府审计结果据实结算。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青岛旅游公司在原合同范围外新增六根“摄像机复合光缆”,需单独据实结算,合同暂定价格为364455元。
信网了解到,为了明确付款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一次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而第二次尾款及《补充协议书》中新增的款项,双方则约定在设备材料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通过使用单位测通、现场维保服务完成验收合格,且政府审计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京仪公司收到了青岛旅游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产品及安装服务,且通过了青岛旅游公司及使用单位的验收。如今4年过去了,活干完了,京仪公司却始终等不到合同约定中的政府审计环节,也正是这个原因,约336万的工程尾款也一直没有结清。
施工项目未经政府审计 一审法院判京仪公司败诉
对于京仪公司主张的工程尾款,青岛旅游公司提交了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装结算造价》,结算造价为8720190元。青岛旅游公司表示,之前支付给京仪公司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工程款。
不过这份《安装结算造价》并未被一审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可。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无论是《采购、安装合同》还是《补充协议书》,对最终付款条件均约定为“最终结算价格在最高控制价格内以最终的政府审计结果据实结算”“需单独据实结算,暂定价格为364455元,……政府审计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此外,一审法院还发现,《采购、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确定购买的“摄像机复合光缆”数量共计116根,但在合同附件里却是115根,《验收记录》验收的数量也是115根,前后数量表述不一,无法证明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否完全一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工程未经审计,京仪公司即以预算价款为依据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双方对于工程审计过程争执不下
对于一审的判决,京仪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京仪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已交付验收4年。4年里,京仪公司一直表示愿意配合审计,但青岛旅游公司未有任何审计安排。目前工程场地已被拆除,已不具备合法审计条件。京仪公司认为,如再将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将严重有失公允。
而青岛旅游公司则认为,双方在《采购、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为预算价款,且明确“合同总价款”为“最高控制价格”,“最终结算价格在最终控制价格内以最终的政府审计结果据实结算”;在《补充协议书》中更加明确新增的部分工程需“据实结算”、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也同样明确须经“政府审计”。此外,青岛旅游公司在法庭上主张,工程迟迟未经审计的原因源于京仪公司未提交过结算资料,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结算,因此青岛旅游公司认为京仪公司无权主张工程尾款。
涉案工程实际不需政府审计 二审青岛旅游公司败诉
信网了解到,二审期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青岛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函调查,涉案工程不属于市政府采购范围内,不需要财政拨款,也不需要对工程审计监督。青岛旅游公司也承认,涉案工程系以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部门没有支付资金,也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过相关合同。
因此,法院认为《采购、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由政府审计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应视同没有约定,即需要政府审计确定结算金额后再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不存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旅游公司在不能提出存在其他影响“暂定”价格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约定的暂定价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实为补充协议约定的真实价款。故法院认定,京仪公司实际供货及安装、服务金额为13364455元。除去已支付1000万元,青岛旅游公司尚欠京仪公司3364455元。
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京仪公司3364455元及违约金。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