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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 青岛亿联建设被判支付

时间:2023-02-20

随着票据无纸化进程的深化和各类票据系统的完善,电子票据代替纸质票据变得很常见。2015年,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和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中联公司为亿联公司提供了总金额为266余万元的货物。2021年7月,青岛亿联累计向中联公司支付了266余万元,其中包含一笔2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这张票据却无法兑付,中联公司一纸诉状将亿联公司告上法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亿联公司应支付中联公司20万元的货款,并同时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总货款包括20万商业承兑汇票

2015年,中联公司与亿联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联公司按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值开具发票,亿联公司在六个月内按中联公司开具的发票额付至95%,余款自质监站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付清。此外,该合同条款还约定,若亿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应按照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所欠材料款的利息。

“从2015年3月到2015年11月,我们为亿联公司提供的货物总金额为266余万元。到了2021年7月,亿联公司共向我们支付了266余万元的货款,其中包括一笔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联公司介绍,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3日,收票人是亿联公司,“经过系列背书的操作,2021年4月10青岛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这张汇票转让给了我们,备注为青岛奥利凯中央空调有限公司项目混凝土材料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

据了解,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之后,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4月和9月,几经辗转到了青岛安顺诚业交通装备开发有限公司的手中,然而票据到期后,该公司在“提示付款”后发现系统提示“拒绝签收”,便向中联公司进行拒付追索以解决问题。但面对中联公司的起诉,亿联公司回应,中联公司在2021年收到了票据,已经属于收到货款,后期因为承兑人的问题,属于不可控原因,不是亿联公司的原因。

法院认为亿联没有履行20万元付款义务

那么买卖货物时,订货方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其中一种付款方式,到期后,票据持有者无法将其兑付,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这笔20万元到期未能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该由亿联公司承担呢?信网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获知,亿联公司应该支付中联公司到期未能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20万元及利息。“中联公司按照约定向亿联公司提供货物,亿联理应支付货款,由于亿联向中联用于支付货款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导致中联背书转让的后手向他们追索,所以亿联公司没有履行20万元的付款义务。”

2022年9月,经法院一审,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亿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同时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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