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对婚姻美好的愿景。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另一方的知情权,这样的婚姻该何去何从呢?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审结一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居住几天,于某就发现王某经常半夜大声叫喊、精神失常。此时,于某才得知新婚丈夫竟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原来,王某早在10年前就出现出现精神异常的症状,2015年12月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后又多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出院距离登记结婚还不到3个月。于某气愤不已,遂诉至平度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王某在与原告于某登记结婚之前即确诊患有该疾病,但婚前王某及其家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于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王某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无痊愈的情形,故对于于某要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一审判决后,于某和王某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结婚意味着双方自愿共同面对以后生活中酸甜苦辣,所以双方应该足够信任和坦诚。在结婚登记前,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另一方在婚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文/通讯员 董玉蕾 信网记者 赵彦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