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26日讯 9月25日,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近期在受理12345热线机动车维修投诉过程中,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现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未明码标价、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事故车辆维修的此类违规问题更为突出。为进一步整顿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维修合同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必须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费用、预计完成时间、质量保证期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严禁无合同维修或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的行为。
二、落实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并确保合格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格证上应注明维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维修日期、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签名等信息,以便于托修方或车主查询和维权。
三、应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对接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车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率现已列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的重要考核计分项目。
四、提升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提高服务水平,倡导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维修过程透明度,提升服务满意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要加强对维修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维修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五、保障托修方和承修方的正当权益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客户车辆维修的纠纷投诉。维修结算凭证、维修合同或托修单、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托、承修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及解决车辆维修纠纷的原始凭据。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充分发挥规范、引导、约束作用,为全方位推动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