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一般机动车车主都购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有伤残的,首先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并将伤残鉴定提交给保险公司,但是如果伤残鉴定的结果,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处理?2024年3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投保人起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的保险案。
2020年12月29日,祁先生在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1年,到期自动申请续保。
2022年10月18日,祁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不幸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相撞,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祁先生左膝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
祁先生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他与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签订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第2.3条“保险责任”载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应按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按照上述标准,祁先生应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2万元,但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却拒绝赔付。而拒赔的原因则是保险公司不认可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保险认为祁先生应采用《行业保准》里评级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因此拒绝赔付,要求重新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要求祁先生按《行业标准》重新鉴定,但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却未在规定时间缴纳重新鉴定的费用,因此,被鉴定机构退回。
据悉,这起案件由2023年12月2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属于行业规定。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其效力高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23年12月2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祁先生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元。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