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4月25日讯(记者 侯雪)《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今天召开。办法(草案)规定了民用、企业、服务业项目应该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细。《草案》第五条规定,对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9.8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供水、供热、供电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征收。燃气按户收取燃气设施安装设备费,多层住宅(户外挂表)按3000元/户、高层住宅按3150元/户收取,包括家装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费用。
办法出台后,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针对这些问题,听证代表们各抒己见。消费者听证代表普遍认同第十九条规定,同时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测算方式透明度提出了疑问。一位消费者代表还提出了《办法(草案)》没有明确对擅自或变相、截留或挪用配套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规定。
听证会后,济宁市住建局将在听证会记录的基础上,形成听证报告,提出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决策。至于新规定实行时间,还要待《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小贴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等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以及规划红线内城市供气、供电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专项资金。也是购房者俗称的“开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