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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时间:2017-04-12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斌 要维维)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将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参保缴费期。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2018年统一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执行。2017年个人缴费仍按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少年儿童,持有太原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新生儿、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困难归侨侨眷、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武警太原支队基层官兵、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等特殊人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报销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太原市将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待遇标准为: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分段计算,即: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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