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54条,内容涉及对平遥古城的保护、管理、利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于平遥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保持历史原真性、风貌完整性、生活永续性,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其中,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含双林寺、镇国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古城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等;城墙、瓮城、护城河道、桥梁、古碑、古井、牌坊、门楼、影壁、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为建立古城良好的交通秩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实行全面禁车,提供交通便民服务,对进入平遥古城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措施。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市政维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为提高当地居民参与古城保护的积极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保护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民风民俗,鼓励当地居民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享受合理收益。
此外,鼓励当地居民从事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等;组织传统文化、艺术、武术、民俗表演;制作和销售旅游特色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其他有利于平遥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