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西新闻

失主态度冷淡惹拾包者不快 张口索要2000元“好处费”

时间:2018-04-12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骁)4月9日,太原市民李先生在晋源区体育公园锻炼时,捡到了一个女式皮包。包里有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加上包本身价值达3万元。李先生想方设法终于与失主取得了联系。但因对方不言一声谢,态度冷淡,李先生一气之下向其索要2000元“好处费”。而对方执意不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李先生获得了300元拾金不昧的“好处费”。

4月9日上午,李先生像往常一样到晋源区体育公园锻炼身体,看到一张休息椅上有个红色女式皮包,旁边并没有人。李先生询问了附近多名锻炼的市民,均不是他们的包。无奈,李先生便在原地等待,半个多小时也不见有人来取。本想通过对方手机联系失主,可失主的手机设置了密码。

就在李先生准备报警时,失主的手机响了。原来,失主发现包丢了,打电话寻找。电话里,李先生承诺在原地等对方来取丢失的皮包。因等待失主陈女士近40分钟,李先生还跟单位请了假。“她来取包时,连一个谢谢都没说,而且态度十分冷淡。”李先生说,“对方这样,我很不高兴,甚至很生气。本来没准备要钱,拾金不昧是美德。但对方的态度,让我觉得我所做的都是多余,所以才提出来要2000元‘好处费’。”

据了解,陈女士的包是Gucci品牌Ophidia系列,最少需要15000元才可以买到,加上包里的钱包、手机、银行卡等,总价值最少在3万元。李先生觉得自己提出的条件并不过分。对于李先生的要求,失主陈女士当即拒绝,她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具有敲诈性质。

双方僵持不下,便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青红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此事件中,李先生是必须将陈女士的包归还的。至于是否应该索要报酬,在《物权法》第112条也有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李先生因为归还包导致上班请假误工,可以适当提出报酬。

马青红说,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当事人必须把握好这个度。

在听取了律师调解建议后,双方达成一致。最后,失主陈女士向李先生支付300元作为拾金不昧的“好处费”。同时,陈女士也意识到了自己态度不好,主动向李先生致歉。

  • 上一篇:一堂特别的安全课
  • 下一篇:白家庄矿将变身国家矿山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