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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制定的四部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4-21

  本报讯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我市制定的这四部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法治太原建设、奋力谱写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4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四部地方性法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

  据悉,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行为,对消除城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安全隐患意义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等制度和防治措施,对依法守护龙城绿水青山意义重大;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工业、扬尘、机动车排放等方面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在太原全面落地。

  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表示,登记上牌是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初次登记上牌免费,对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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