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保德县桥头镇某村村民白某,捏造次女信息申报了“白雪”的户口。2013年,同村村民刘某因小女儿刘瑞某未落户无法上学,便联系被告人白某,将女儿刘瑞某落到白某名下的空户“白雪”户口上,刘瑞某仍然由刘某夫妻抚养并共同生活。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白某使用“白雪”的虚假户口,骗领政府及企业对苏家里村土地塌陷分配款、水地变旱地补助款、生活补助款、拆迁款等各项款项共计23439元。
保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报虚假户口,骗领各项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其非法所得23439元。判后,被告人白某以收养一女儿,并为其缴纳了计划生育超生费上了户口,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报虚假户口、骗取补助款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报虚假户口,骗领各项补助款234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白某提出没有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刘雄某、刘艳某能够证明上诉人白某并未收养女婴,白某亦无证据证实其收养过女婴,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所申报的户口名下并没有真实的被收养人存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