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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社会组织年内要全建党组织

时间:2018-05-15

  5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民政厅党组研究决定、省直工委批复,山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将兜底管理无主管的社会组织和省民政厅作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同时,要求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须在2018年底前全部建立,到期仍未建立的不能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

  基层组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新修订的《党章》第30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据悉,目前我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民政厅主管的社会组织达190家。其中,我省要求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尽快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已建立党组织的尽快向山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拟建立党组织的应向山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应建未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尽快向山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面说明情况。

  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联合建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按照“行业相近、产业相通、区域相邻、就近便利”的原则,通过行业统建、区域联建等方式联合进行组建。联合组建的也须向山西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

  对于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但党组织关系暂不能转到社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党员实行“一方隶属,参加多重党组织生活”,即党员日常活动以上级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临时党支部为主,党费上缴、党员统计、党员选举等仍以原隶属单位党组织为主。

  党费上缴

  需要注意的是,我省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综合党委,综合党委按规定全部返还社会组织党组织,其必须按党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对于应建未建党组织的须在2018年底前全部建立,到期仍未建立的不能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

  此外,无主管单位的省直社会组织和省民政厅作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外办公的,原则上在办公所在地建立党组织,严格履行党内程序。已建立党组织的也应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面报告情况;不便在办公所在地建立党组织的,要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本报记者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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