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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公共利益的“保护伞”——我省公益诉讼工作护航绿水青山

时间:2018-05-17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4月底,全省检察机关

启动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旨在为建设美丽山西,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公益诉讼工作在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今年3月份,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有文物保护”三个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三个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从今年3月开始,12月底结束。我省检察机关将集中摸排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一批有影响、高质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通过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我省检察机关果断出击,主动作为,为公共利益撑起了“保护伞”。

公益诉讼成守护公共利益利器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人民币。”

5月11日,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部长张玉仙告诉记者,去年12月中旬,当她听到审判长用洪亮的声音宣判时,她开心地笑了。

张玉仙参与办理了阳曲县家电下乡骗补案,她所在的阳曲县检察院为国家挽回了292万元的损失,这是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案,震慑了骗取国家补贴的违法犯罪人员,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建立了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的机制,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平台,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对重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网上动态监督。

去年年底,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

据了解,2017年6月,静乐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祁某、贾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开展后,该院立即安排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深入实地进行办案指导。2017年11月,经山西省检察院批准,该案由静乐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查:2017年2月19日,祁某、贾某驾驶一辆装载20余吨粗苯的危化品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约5吨粗苯泄漏,流入汾河支流大崖河中。经鉴定,此次粗苯泄漏事件对事发地土壤、地表水以及沉积物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环境损害数额共计440余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针对祁某、贾某危险物品肇事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巨大的经济损失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向法庭重现了案发后粗苯泄漏现场的原貌和静乐县应急处置的场景,并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方关于鉴定资质、损害数额、鉴定范围等方面的异议一一予以解答,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忻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碧水蓝天。

5月3日,临汾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侯马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次公益诉讼案件由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庭审主要围绕曲沃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怠于履行职责等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对被告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战能力。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益诉讼成为检察监督新亮点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主体,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责任重大。据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7年7月1日起,试点了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在山西,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力度,采取统一案件管理、加强对下督导、狠抓业务规范等有效措施,确保办案规范有序,全省检察机关形成了以省检察院为龙头,市级检察院为枢纽,基层检察院为主力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严把诉前关口、用足监督方式。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已经成为我省检察监督的新亮点。公益诉讼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围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在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全面开展监督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共排查案件线索736件,提出检察建议、发布公告530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件,督促有关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有财产1.5亿元。我省公益诉讼工作走在全国非试点省份的前列,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专项监督守护绿水青山

4月27日,全省检察机关启动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活动将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

据统计,自2017年7月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1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四类案件。

据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监督活动将围绕发生在我省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监督,主要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大气污染指排放超标的污染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等进入大气进而对人体健康、生物、气候等产生危害。

水污染指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如污染渠、河、湖等地表径流,因这些地表径流流经不同的区域,会对灌溉、饮用、养殖等造成损害。其危害性表现在:损害饮用水安全;损害农业生产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土壤污染指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的污染。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行动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和修复我省自然生态,为建设美丽山西,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本报记者 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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