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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9项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时间:2018-05-19

本报讯(记者 丁园)为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5月14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控制现房短期交易转让、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市场供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等9项具体措施。

该意见提出: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

对拥有2套以上(含2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城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六区内购买住房。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2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2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1.1倍计算;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明示不涨价销售的承诺。全部准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捂盘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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