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太原市每天的生活垃圾不到3000吨;到2017年,已经达到5300多吨,几乎翻了一倍。作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太原市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倡导广大市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已在省城全面铺开。
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经过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太原生活垃圾拟分四类,小区今后也要有四种垃圾桶,市民应分类投放,否则或将面临罚款。
逐步建立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
太原市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此外,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等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再生资源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市民网购留下了大量的废弃包装盒,餐饮行业产生了大量的一次性餐具,面对堆积如山的垃圾,该如何应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同时,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拟分四类投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太原市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并制定了分类投放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废旧家具等。此类垃圾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此类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此类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和陶瓷、灰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实行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那么,市民在垃圾投放中要注意些什么?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可回收垃圾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除此之外,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太原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等。
同时,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还将对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对于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垃圾不分类或将面临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未分类投放垃圾行为给予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家具、废旧电器或者建筑废弃物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管理责任人制度,拒不改正的,也将予以处罚。其中,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公告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等。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制订应急预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李飞飞 实习生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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