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报太原5月27日讯(记者 齐泽萍)我省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据了解,《实施办法》共33条58款,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二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三是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四是提高了工伤职工医疗期间陪护费标准,由原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提高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五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由市县两级办理。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以下两类工伤保险待遇: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医疗期间陪护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