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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所在地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

时间:2019-01-10

本报讯(记者贾蕴)1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明确规定疫区所在的县(含县级市、区)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所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暂停生猪调出本省。

《通知》指出,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启运地和目的地须写明场(厂)、村户。

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疫区所在县符合如下条件的屠宰企业,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调运。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我省规定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调运。

非疫区县除种猪、商品仔猪以外的生猪及其产品在省内市际间、县际间调运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不作为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备条件。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途经疫区县。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所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仅在目的地县(区)域内有效。官方兽医在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时,必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及有关规定到场到点实施检疫,依法及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为切实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每县仅开通两名官方兽医生猪出省出证权限。

按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其运输车辆须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跨省调运种猪、商品仔猪的,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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