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涛)省人社厅消息,《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者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新规明确,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全省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
今后,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待其满足条件后,申请支付或转移;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全额供款单位与非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需要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记实规模,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申请记实资金,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拨付资金记实后再办理转移关系。在省内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的,无需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成建制转移的仍需记实后再办理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者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发完为止,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前领取。
参保人员符合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情况核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