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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处理酒驾有新规

时间:2019-01-10

本报太原12月26日讯(记者 张荣)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多,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现象也日益严峻。虽然公安机关通过持续不懈地查处和治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通过今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全省集中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4883起(其中饮酒驾驶4508起,醉酒驾驶375起),总体案件起数仍然很大,对公安机关来说,办理此类行政、刑事案件的任务依旧繁重,同时对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后,山西省公安厅于2011年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除了国家部分法律规范修改的原因外,原来的程序规定和办案实际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检验鉴定时间偏长,办案程序衔接不紧密等。今年,省公安厅对原程序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于12月14日下发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案件管辖、现场查处等内容,主要修改的部分有:增加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案件的内容;重点突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血样的提取、送检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时限要求;规范了血样提取送检,对送检备案血样的流转程序、血样保存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检验鉴定效率,明确了除特殊情况外,6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提高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时间和办案时效,降低了办案过程中的漏洞和风险;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明确了不接受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处理程序;明确了醉酒驾驶案件快速办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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