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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认养文物 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9-01-10

  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自然人等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了认养文物的事项。

  社会力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文物部门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社会力量认养的,由文物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文物认养信息。认养信息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地址、简介和所有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可优先认养不可移动文物。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认养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养人确定认养意向后,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养人与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协商洽谈,达成一致后,由双方签订认养合同。

  社会力量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以下用途: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

  认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为: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认养人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或者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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