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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没收死亡嫌疑人违法所得案宣判

时间:2019-01-10
  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吕梁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李某(已死亡)贩毒犯罪所得94.5万余元及孳息,上缴国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我省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租用范某(另案处理)所驾驶车辆,在柳林县城、石楼县裴沟、乔子头一带,向石楼籍贩毒人员刘某、梁某(均另案处理)以每克65元至7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0多公斤,分装后以每克120元至150元的价格非法转手倒卖给柳林籍贩毒人员张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毒品交易过程中,李某利用银行卡账户,直接收取他人转账过来的购毒款,并将倒卖给其他贩毒人员所得的毒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存方式存入银行账户。截至该银行账户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冻结时,内存本金数额为94.5万余元,后经检察机关、法院续冻至2019年6月5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内,李某的近亲属均未申请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上述裁定。一审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法律链接   对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该程序未设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财产型犯罪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逃匿、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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