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2月9日讯(记者 贠娟绸)经省卫健委审核认定的已获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师要积极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按照相关要求,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或者注销,这是记者日前从省卫健委了解到的。
我省各移植医院要重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提升,重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人才及后备力量的培养及储备。非移植医院中有意愿申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三级甲等医院(评审结论尚在有效期内),可按相关要求筹备建设,并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规范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及储备。在省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服务中心(省级OPO)指导下,配合并先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申请医疗机构连续两年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且捐献成功案例每年不少于5例,方可提出申请。同时,将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严禁向省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省级OPO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发现潜在捐献者要主动向省级OPO及其指定协调员报告,严禁向省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如违反有关规定,省卫健委将报告至公安部门联合调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