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网站获悉,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定价形式和程序、退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在园午休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教育保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含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费用)、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为严控幼儿园乱收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除收取这四项费用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其中,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主要为伙食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代购床单、被罩、毛巾被、枕巾等费用。
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其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降低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暂行办法》还规定,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伙食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新规还对“退费”做出了详细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为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山西晚报记者 胡永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