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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19-01-10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精神,特邀请相关部门厅局负责人就“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这一主题进行解读。

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服务

解读人:闫喜春(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敲下了“定音锤”,政法机关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家权益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意见》明确提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省政法机关积极落实相关工作部署,作了不少具体工作。最近,省委政法委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了《全省政法机关支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举措,共制定出具体措施101条,应该说这是政法机关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指引。

全省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要坚持平等保护,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平等保护,就是要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

要坚持主动服务,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坚持多设“路标”,不设“路障”,结合政法机关今年以来正在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落实为民服务改革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事项,进一步提升法律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要坚持规范执法司法,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充分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执法办案理念,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保护企业创新创业行为,严格掌握入刑标准,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建立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

  强有力护航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解读人:汪凡(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全省公安机关必须带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时代责任感,竭尽全力地护航发展全省民营经济。要通过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违法犯罪,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和“一网通一次办”,实现公安审批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化,不断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创优环境。

按照《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铲除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营造“六最”环境行动计划》和《山西省公安厅支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明确了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惠企利企的作用突显。这些举措包括:完善立体化、智能化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通过推动建立警企联防机制,维护民营企业治安秩序;指导民营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高效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努力实现企业就近高效办理等。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面向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作风。在社会治理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涉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持续开展常态化治理,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在简政放权方面,继续破障碍、筑坦途,持续减少公安行政审批事项,科学细化审批服务标准,切实做到多解难、多服务、多扶助;在强化规范执法方面,将坚持查办案件与规范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惩罚犯罪和挽回损失并重,依照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强化政治担当 积极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解读人:崔国红(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充分的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以“实打实监督、面对面宣教、点对点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生态,助推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第一,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把“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方针,贯穿到检察司法办案中,坚决做到“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确保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必须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打击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立案监督,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要正确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要畅通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涉企信访案件“直通车”,优先办理企业申诉案件,建立涉企案件律师接待制度,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必须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强化办案流程监督,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期限,严禁超期办案。强化廉洁执法,牢记“亲”“清”二字,综合运用案件“回访”、举报等措施,着力查纠越权办案、以案谋私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公正司法、热情服务。

  履行审判职能 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解读人:翟瑞卿(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努力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中央和省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工作结合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强力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高院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人民法院要在提升司法理念上下功夫: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累。

人民法院要在落实举措上下功夫:要准确把握和适用刑事政策与法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格区分正当经营与非法经营,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维护契约正义,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和权益;要妥善审理破产和涉及民营企业股权纠纷案件,推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企业的转型升级;要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栏稿件由本报记者李炼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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