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12月27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待省人大批准后实施。其中,《条例》中明确了乘车人的义务并设立法律责任,内容包括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内容。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的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部分专家、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乘车人的义务。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采纳。《条例》中具体规定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四)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五)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同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细化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遵守的规定。其中,行人应当遵守:(一)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跨越、倚坐、踩踏、污损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行驶;(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三)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四)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五)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不得另载他人或者违反规定载物;(七)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速度;(八)不得擅自拆除限速装置;(九)推拉式人力车不得在城市主干路上行驶;(十)驾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牵引动物;(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