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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通过增加乘车人义务并设立法律责任

时间:2019-01-10

本报讯(记者张荣妹)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据了解,《条例》共十章七十七条,对交通规划与建设、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停车管理、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条例》报请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实施。

该《条例》经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后,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修改。其中,关于青少年道路安全保障,增加: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课程。另外,为保障校车安全,增加“校车”内容,规定:校车、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转向提示装置,并接入相关动态监控系统。关于停车场备案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城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平台,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停车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信息共享。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在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部分专家、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乘车人的义务。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规定: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四)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五)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保护新兴产业的要求,在附则中增加: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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