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许晶晶)12月18日,太原市工商局公布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涉及房地产、互联网、保健食品等领域,最高处罚达80万元。
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为:
1、“源森泰巨能油”招商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电视台发布的“源森泰巨能油”产品招商广告中含有“合作商说赚钱,为创业者量身打造事业蓝海”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并在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作推荐和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0.08万元。
2、“电石苑”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发布的“电石苑”项目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为其项目作证明并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0万元。
3、“金尊府”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金尊府”房地产项目网页和户外广告中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并使用了“再造一座恭王府”等含有封建迷信色彩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且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和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60万元。
4、“鼎盛国际青创城”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发布的“鼎盛国际青创城”项目印刷品广告中含有“紧邻五一路小学为项目带来高保障的投资收益”“投资灵活,门槛低、升值快、回报高”等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且对不存在的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80万元。
5、“六三自愈因子”“人参固本长寿方”等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电视台发布的“六三自愈因子”“人参固本长寿方”等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0.3万元。
6、“瑞士格雷曼腕表”产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电视台发布的“瑞士格雷曼腕表”广告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未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表述,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地为中国广州,而广告中多次使用了“瑞士品牌”“源自瑞士品牌的腕表”等语言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8万元。
7、“关键要素”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电视台发布的“关键要素”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开创30天修好老病骨,90天换新骨的修骨奇素——关键要素。它能一次解决200多种骨病”和“补一种关键要素,胜过用百种药,90天变成正常人”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且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9.24万元。
8、“恒实地产”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中含有“红河谷步行街——红河谷茶文化街,准现铺,大红本产权,即买即收租,最小投资30万起”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万元。
9、“竞杰、常青藤”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竞杰、常青藤”项目广告中含有“东山龙脉,龙城文脉,风水宝地,藏风纳气”和“同样的资金投入,收益率更高,回报更大”等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并对不存在的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万元。
10、“北铸暖气片”互联网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北铸暖气片”广告中含有“产品覆盖北方80%的地区,属于国家知名企业,是国家建设部推广的最新产品,以最先进的高科技产品服务于社会”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7.1万元。
11、“太原益民中医院”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看男科找专家,到益民中医院”等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核准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尖草坪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3万元。
12、“万家幸福”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中出现“让您坐拥房产投资的超值回报,万家幸福优质好房回报率6%以上”等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