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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以上老人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时间:2019-01-10

太原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多项社会优待;2019年2月1日起,太原市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知晓度,推动其法规的有效实施,12月11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其中不少亮点备受百姓关注。

生活垃圾将分四类投放

条例亮点

A:个人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

太原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处置量,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县(市、区)进行补偿,用于周边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B:鼓励商场以旧换新回收再生资源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C、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规定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条例》明确,太原市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志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D、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政府举措

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时中瑛介绍,截至11月底,太原市已在676个公共机构、320个居民小区、130个村庄展开了垃圾分类,选定15个片区开展示范创建,覆盖21.56平方公里。

太原市正处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垃圾分类已作为文明创建的一项主要内容。

下一步,太原市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垃圾分类的普法宣传,同时加快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力争2019年投运两个焚烧电厂,尽快启动其他相关处理设施前期工作,并尽早开工建设。

新建20座中转站,升级改造40座分类转运站,建设5-10座分拣中心;配备一大批分类收运车辆;在所有小区配备两分类垃圾桶;广泛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活动,在各类公共机构全面展开;开展示范片区创建,全年创建100个示范片区。

此外,太原市将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群众分类意识,增强分类知识,提高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普及率。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更多社会优待

条例亮点

A、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办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办法》规定,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费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B、65周岁以上老人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办法》规定,全社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扶助。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其中,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三)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四)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五)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三)免费进入旅游景区。70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

C、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住宅区规划时,无论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当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同时,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和技术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

政府举措

太原市民政局调研员周强表示,太原市民政部门将依据该《办法》修改和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积极应对太原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与社会救助保障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对相关保障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让新《办法》落在实处。

太原市老龄办副主任于兰表示,下一步,太原市老龄办将宣传好《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微信、QQ等媒体或媒介,大力宣传修订该《办法》的意义及其主要内容,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晚报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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