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近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政策落实、优化环境、用地保障、资金支持、权益保障、亲清关系、监督落实等方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具体要求。
《决定》在“用地保障”中提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新增用地等指标分配中,应当留出一定的产业用地。”在“资金支持”中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配套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亲清关系”中提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
据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大依法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决定,体现了“以法治的方式围绕中心、推动工作”的理念。《决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必将进一步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必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放管服效”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激情和活力,确保民营企业家安心创业、便捷创业、规范创业、激情创业。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太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决定》,建立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意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有的放矢、综合施策,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企业解难题、谋发展,切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民营企业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