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贾振铎)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01年。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消除与上位法的不一致,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办法》列入了2018年的立法计划。
新《办法》明确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为立法依据,并在执法主体及部门名称、老年人应享受的社会优待等方面做了修改。
据了解,原《办法》与《省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地方集中表现在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年龄限定上。
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原《办法》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享受的乘车、就医挂号、进入旅游景区等社会优待,修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即可免费享受;原《办法》关于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等优待事项的规定,移植到第三十条规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优待中,并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充实。同时,增加一项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此外,依据《省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保障老年人能便捷有效地享受到社会优待。
同时,为保证法律责任规定的操作可行,对原《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未经批准祖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限期依复原状”修改为“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复或者补建,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