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宁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因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电击)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系宁武县涔山乡人。去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用铁丝、电瓶、电网和绝缘桩制成捕猎器,驾车到五寨县大东沟村附近选择好捕猎野生动物地点。当年8月10日17时,张某驾车携带猎捕器到五寨县李家坪乡大东沟村某耕地,并将捕猎器铺设在该地,当日20时许,张某将捕猎器电源接通,确认捕猎器运行正常后进入车内等待。次日,张某返回捕猎地,发现捕获3只野猪和1只狍子。之后,张某将捕猎器和猎物装到车内,并返回其家中,民警随后在张某院内将其查获。
宁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电击)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狍子1只、野猪3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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