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晋城市64岁的王某某虽然已经去世17天了,但她的子女们在感情上还是难以接受母亲过世的现实:去年12月15日,吃过晚餐的王某某到距家三四百米对面的体育场散步,沿人行横道过马路即将踏上人行道时,被一辆违法行驶的踏板摩托车撞倒在地。尽管王某某被紧急送往附近的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但14天后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
邻居们为王某某突遭横祸痛心不已,同样令人扼腕叹息的是:撞倒老人的肇事者竟是在学校读初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其因为年龄原因会被依法免除刑事处罚,但内疚和自责或许会伴随他的一生……
伤势严重的老人被送到急诊室
2018年12月15日20时许,晋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收治了一名伤势严重的老太太。
“120救护车刚送过来一位老人,信息不详,急需想办法寻找家属……”急诊科值班医生王珏立即给晋城志愿者原国堂打电话,希望能帮助寻找伤者家属。
王珏说,据当时的120急救人员介绍,老人被撞倒在距医院不远的百纺超市对面马路上。结果显示:伤者大面积脑挫裂伤。与此同时,神经外科值班医生也赶到抢救室紧急会诊。会诊结果对伤者宣判了“死刑”:伤者醒过来的几率几乎为零。
原国堂迅速拍摄了老人的头像,然后紧急编写了一则寻人启事,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
肇事者是未成年人
在抢救老人期间,两名40岁左右的男子急匆匆地赶到抢救室门口,并用哀求的口气请求“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老人”。
正在现场的原国堂以为这两名男子是老人的亲属,便向他们询问老人的有关信息,一问才知道两人是肇事者的家属。他们两家的孩子今年都是14岁,同在晋城市区某中学读初中。14岁的申某某父母离异,随父亲居住生活。事发当天,申某某骑姐姐的踏板摩托车去补课,遇到同学卫某某,便将摩托车交给卫某某骑,他坐在摩托车后座。卫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申某某沿太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纺超市路段时,将正走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王某某撞倒在地。
很快,到现场勘查事故的晋城市交警一大队民警赶到了医院抢救室,了解老人的伤势。
因卫某某、申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其各自家长的见证下进行了抽血检验,并在家长陪同下到晋城市交警一大队接受调查。
老人伤势过重撒手人寰
原国堂发到自己朋友圈的寻人启事,很快被许多好心人转发和关注。
寻人启事发出一个多小时后,一男子急匆匆赶到医院,“我从朋友圈里看到了照片,很像我母亲。”经确认,伤者就是这名男子的母亲王某某。
此时,生命垂危的王某某已被送进手术室。经全力抢救,接受完开颅手术后,只有微弱心跳没有呼吸的伤者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在呼吸机的支持下,14天后的2018年12月29日,老人终因伤势过重撒手人寰。
办案民警感叹“教训太深刻”
2018年12月28日,晋城市交警一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卫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盲目穿插等候的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最终,晋城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当事人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月4日,在遭遇车祸去世6天后,王某某被家人安葬。但这起恶性交通事故背后,安全教育的缺失令人心痛。
“这起未成年人骑车带人酿成惨痛后果的案件,教训太深刻了!”1月15日,晋城市交警一大队处理这起事故的民警表示,这起恶性交通事故,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如果这名学生没有违法骑乘摩托车;如果遇前方有车辆排队时,能依次等候通过;如果在斑马线前能停车礼让……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案民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特别是12岁以下的儿童,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车速更是远高于脚踏自行车,一旦在路上遇到突发情况,往往会手足无措,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民警分析这起交通事故后提醒广大家长,寒假即将来临,希望家长们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家里车辆的监管,防止孩子私自骑车出行,以确保孩子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不要给未成年的孩子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同时,也希望学校和家长及相关部门能把安全教育做得再到位些,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
山西晚报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赵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