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是中国文物大省,历史遗存丰富,分布点多面广。在全省53875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2处,位居中国第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8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466处。
丰厚的文物资源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和拓展利用需求,仅靠各级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在18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1月4日,经楼阳生省长签发,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正式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缘起:社会力量参与文保需要有法可依
2017年3月,我省启动实施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发起了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动员令,号召社会各界力量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和出资修缮、文创产品开发、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捐赠、文物看护巡查、流散文物回归、文博志愿服务、文物交流合作等多种渠道广泛参与,用爱心传承文明,用真情奉献社会,用行动构筑伟业。两年来全省认养(出资修缮)项目共计62个,其中,已完工的项目23个,吸引社会资金1800多万元;正在实施的项目17个,拟开工的项目22个;非国有博物馆创设13家;文博志愿者积极参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红色记忆V计划”活动,征集拍摄的157部作品中,17部获一、二、三等奖;开展“扫黑除恶”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群众提供举报线索110多条,为打击文物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行为难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者和文物所有人权益期待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用法规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内容:重点突出亮点频现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本《办法》就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社会力量的定义、参与的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文物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部分,是《办法》的重点,也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主要是规范性条款。《办法》首次系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回答了文物部门和社会力量最关注、最关心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认养、认养的年限多久为宜、认养后如何利用等问题。第三章博物馆公共服务部分,主要是鼓励、引导性条款,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免费开放等作出规定外,更多地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比如:可以申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予以扶持,享受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馆的支持等。这也是《办法》的亮点之一。第四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参与的范围,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这是《办法》的又一大亮点。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针对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意义:在省级层面属国内首次
《办法》的出台,是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在省级层面属国内首次,对于加强我省文物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介绍说:首先,本《办法》是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是对我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将对国内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其次,《办法》通过明确责任义务,明确相关引导扶持政策,破解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面临的瓶颈和难题,保障文物所有人和参与方等各方权益,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通过《办法》的贯彻执行,将会促进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中来,扩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增添生机和活力,对于走出一条符合山西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新路,推动我省文物事业繁荣发展意义深远。
本报记者王媛